*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关于棉花购销经营中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办法
(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1988年12月20日发布 价检字[1988]74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督,防止棉花购销经营中的抬级抬价、压级压价、抬秤、压秤行为,维护农民和商业、工业方面的正当利益,根据《棉花国家标准》、《
棉花复验仲裁办法》和《
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以下简称
《处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农商之间、工商和商商之间棉花购销经营中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由购方或销方所在地的物价检查机构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或单独进行。对价格违法单位的罚款和无法退还农民或用户的非法所得,统一由物价检查机构收缴国库。
第四条 对棉花经营单位收购农民棉花的质量价格监督与处理:
(一)允差幅度(暂行):
品级:升降相加为4%(以检查数量比升降数量)。
长度:升降相加为4%(以检查数量比升降数量)。
衣分:正负差异为0.25%(以百斤籽棉准重衣分率计算)。
杂质:原验结果与机检结果比较,差异不大于原验结果的20%。
金额:按收购棉花总金额计算,盈亏相抵后,净盈或净亏的幅度最高不超过千分之五。超允差幅度的净盈金额应退还给棉农。
(二)对抬级、抬秤、抬价收购或抢购的,应按
《处罚规定》第
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