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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外汇贷款和担保项目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外汇贷款和担保项目管理的通知
 (1988年12月15日 (88)建总外字第150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成都、南京市分行:
  为了适应我行开办国际业务的需要,加强对外汇贷款和担保项目的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全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座谈会议精神,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行应根据资金实力,努力做好外汇贷款发放工作,严格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管理。外汇贷款总额一般不宜超过可用资金总额(外汇存款加外汇资本金)的50%,以避免贷款风险。
 二、各行利用自有外汇经办外汇贷款,其资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项目,应严格审查,并提出评估意见报告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外汇贷款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开办外汇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自行审批。
 三、各行审定外汇贷款项目应坚持先评估,后贷款和择优发放的原则。上报总行审批的项目,除提供贷款办法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外,必须同时附有分行的评估材料和推荐意见。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1)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的建设方针和长远规划;(2)项目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内外市场需要,是否短线产品,能否创汇;(3)项目的建设地点和建设条件是否合适,有无重复建设和重复引进现象;(4)引进项目的技术分析;(5)投资总额和资金的筹集;(6)配套设施及其工程实施方案;(7)项目的财务收益与社会综合经济效益的预测;(8)最终评估结论。
 四、各行上报总行审批的项目,由总行国际业务部根据国家金融和产业政策审查核批。总行从收到分行上报文件之日起,半个月内不提出意见的,视同同意贷款。各行在总行审议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承诺,更不能办理对外开证、付汇手续。
 五、为了便于对贷款项目的管理,今后各行建议由总行贷款的项目,其贷款额原则上应在200万美元以上。总行审查同意后,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采取直接向项目发放贷款或将贷款给分行,由分行转贷项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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