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
国家科委系统“八六三计划”项目
进口货物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1988年12月15日)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87]47号文批转了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会同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制订的《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纲要》(以下简称“八六三计划”),现予转发,请研究执行。对于国家科委系统“八六三计划”项目内进口物资的免税问题,经商国家科委,现明确如下:
一、凡列入“八六三计划”的项目所需进口的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化学试剂,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增值)税。但该项目进口的办公用品以及其他非直接用于科研的物品,均应照章征税。
二、对项目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用于生产产品出口外销的,按进料加工管理,可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增值)税;生产内销产品的,应于进口时照章征税。对于少量用作试验的原材料,进口单位纳税有困难的,可向海关申请减免税。
三、上述进口的仪器设备等,其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或需要统一归口的品种,均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