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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科委系统“八六三计划”项目进口货物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
 国家科委系统“八六三计划”项目
 进口货物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1988年12月15日)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87]47号文批转了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会同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制订的《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纲要》(以下简称“八六三计划”),现予转发,请研究执行。对于国家科委系统“八六三计划”项目内进口物资的免税问题,经商国家科委,现明确如下:
  一、凡列入“八六三计划”的项目所需进口的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化学试剂,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增值)税。但该项目进口的办公用品以及其他非直接用于科研的物品,均应照章征税。
  二、对项目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用于生产产品出口外销的,按进料加工管理,可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增值)税;生产内销产品的,应于进口时照章征税。对于少量用作试验的原材料,进口单位纳税有困难的,可向海关申请减免税。
  三、上述进口的仪器设备等,其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或需要统一归口的品种,均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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