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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软科学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对照材料等。
  3.应用技术成果应经过实践证明其成熟,并具备应用推广的条件。对高技术研究中难度较大、周期较长的,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组织阶段成果鉴定。
  4.软科学成果需经有关单位采纳和应用一年后方可组织鉴定。
  5.完成单位、完成人排列次序已协调好。
  6.必须使用国家科委统一制定的鉴定证书格式。
  以下成果(项目)可以不进行鉴定:
  1.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鉴别即可确定其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2.已取得社会公认、并有确切证明的科技成果。
  3.自选课题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意义不大,经济、社会效益不明显的项目。
  4.技术上严格保密,无法进行鉴定的科技项目。
  5.中外合作完成,无法进行鉴定的项目。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程序如下:
  一、农业科技成果鉴定实行由下达课题计划或任务的单位负责审查、主持或委托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部成果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二、凡根据计划或合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负责,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备齐材料,并使用国家科委统一下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通过归口单位审查后,向下达计划(或合同)单位提出申请鉴定报告。
  自选课题意义比较重大的,向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本办法进行鉴定。
  三、完成单位及完成人须于鉴定会前一个月以上向主持鉴定单位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和有关技术资料。
  四、主持或委托主持鉴定单位在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后,必须逐项认真核实,并在半个月内就下列问题给予明确答复:
  1.是否同意鉴定。
  2.鉴定的形式。
  3.鉴定委员会名单。
  五、主持鉴定、委托主持鉴定单位经审查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如发现未完成计划、数据资料不全、争议未解决可拒绝鉴定或延期鉴定。
  六、鉴定委员会主任由主持鉴定单位协商后指定并主持鉴定会、同时向鉴定委员宣布有关鉴定办法的规定。
  七、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必须在会上由鉴定委员会亲自起草、讨论,在会上形成并由全体鉴定委员签字。有不同意见的委员可以不签字或注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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