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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1.受农业部成果管理机构的委托,负责本部门下达课题的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主持鉴定或委托主持鉴定工作。
  2.主持本部门自选课题的鉴定工作。
  3.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审查本部门不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成果管理机构报送当年的成果鉴定计划和总结。
  5.鉴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三、农业部各司(局)、直属科研院(所)、部属高等农业院校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职责:
  1.受部成果管理机构委托,负责由本部门、本单位下达的科研、推广课题完成的科技成果的鉴定管理工作。
  2.主持或委托主持本部门下达课题的成果鉴定工作。
  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审查本部门本单位不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成果管理机构报送当年的成果鉴定计划和鉴定总结。
  5.鉴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畜牧、农垦、农机、水产)科学院、高等农业院校成果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
  2.受省(部)成果管理机构的委托主持本单位下达课题及自选课题的鉴定工作。
  3.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审查本单位不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报送成果鉴定计划和鉴定总结。
  5.鉴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第六条 根据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精简节约的原则,视不同情况采用以下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经省(部、委)以下法定的专门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有关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测、测试并出示证明其技术水平及成熟度的评语,并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盖章。
  二、验收鉴定:适用于推广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由验收单位组织专家,根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指标,进行现场测试、评价,出具验收结论,并由验收人员签字。参加验收人员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专家评议:
  1.通信鉴定:凡不需要现场考查,不需测试,根据研究报告和试验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由主持鉴定单位汇总专家意见并写出评语,并附专家书面评语的复印件同时说明发出和收到函件份数。
  2.会议鉴定:对国家和省、部重大的科技成果以及自选课意义比较重大科技成果,可聘请科研、教学、生产、管理部门同行专家召开会议按规定进行鉴定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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