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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农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88农科字31号)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加强对农业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正确评价科学技术成果的水平,促进农业的发展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规定,结合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特点,特制定本“农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概念是:在农业各个领域内,通过调查、研究、试验、推广应用,所提出的能够推动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具有较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通过鉴定或为市场机制所证明的物质、方法或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农业部行政管辖内诸类科技成果的鉴定。
  二、承担由农业部下达科研、推广项目的其它部门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
  三、申报农业部部级各种奖励的其它部门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科技成果包括:
  一、基础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基础理论成果。
  二、应用技术成果。
  三、软科学技术成果。
 第五条 各级农业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机构的职能是:
  一、农业部成果管理机构:
  1.负责全国农业系统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包括制订部门的管理办法、规定、细则并协调检查其执行情况和成果鉴定的汇总工作。
  2.主持或委托有关主持农业系统或由农业部下达任务其它部门所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
  3.作为农业部科技成果的组织鉴定单位,对主持鉴定单位完成的成果鉴定进行审核并对鉴定证书审核盖章。
  4.主持鉴定单位申请由部直接主持鉴定的会签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农牧、农林、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厅(局)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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