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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
 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出)


  我部于10月13日颁发了《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中提出的一些问题通知如下:
 一、 企业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但现有的固定资产不按新标准调整,仍按原标准进行管理。
 二、 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以后,分类折旧额低于综合折旧额补提折旧差额时,应按月(季)综合补提一笔,不需分类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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