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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84)高检发(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批复相关内容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已有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
 人民检察院(84)高检发(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击
 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
 有关规定的批复
 (1988年12月1日 高检研发字(1988)第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88)桂检刑二字第28号《关于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84)高检发(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有关规定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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