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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定期公布若干重要经济指标的暂行规定

  式中子项、母项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5.工业销售利税率。即每百元销售收入实现和利润和税金。统计范围为全民所有制预算内工业企业。
  计算公式:
  工业销售利税率(%)=(报告期实现利润税金总额/报告期产品销售收放)X100%
  式中子项、母项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6.工业资金利税订。即每百元资金实现的利润和税金。统计范围为全民所有制预算内工业企业。
  计算公式:
  工业资金利税率(%)=(报告期实现利润税金总额/报告期全部资金平均余额)X(12/累计月数)X100%
  =(报告期实现利润税金总额/报告期定额流动资金平均余额+报告期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X(12/累计月数)X100%
  式中子项、母项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7.工业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可比产品是指去年正式生产过、今年继续生产的产品,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反映报告期生产的可比产品成本与去年同期对比的降抵程序。统计范围为全民所有制预算内工业企业。
  计算公式:
  工业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1-报告期可比产品实际总成本/可比产品按上年实际平均单位成本计算的总成本)X100%
  可比产品成本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8.工业能源消耗综合降低率。指执行期每万元工业总产值(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的能源消耗量(折合标准煤)与去年同期对比的升降百分比。统计范围为县及县以上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计算公式:
  工业能源消耗综合降低率(%)=(1-报告期万元工业总产值能源消耗量/基期万元工业总产值能源消耗量)X100%
  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三、资料扫送渠道和报送时间
  八项指标资料搜集采取财政、银行、统计部门分工协作的办法,各单位对分工搜集提供的资料负责保证其准确性和及时性。
  财政部门负责提供的资料是:工业销售利税率、工业资金利税率、工业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及其子项、母项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的省辖市财政厅(局)分别按月、季向财政部报送工业企业财务快报,并抄送当地同级统计局,报送时间由财政部规定。财政部汇总全国及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的省辖市资料于月后(季报为季后)十五日前提供给国家统计局。
  人民银行负责提供的资料是:银行贷款期未余额及比年初的增加额,并列出其中固定资产贷款。人民银行总行汇总全国及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的省辖市资料于月后十八日前提供给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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