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定期公布若干重要经济指标的暂行规定
(1988年12月1日)
遵照党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为加强宏观调控,发挥财政、金融、统计的监督作用,推动压缩社会总需求,抑制通货膨胀,逐步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由相互攀比生产增长速度转为注重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决定自1989年1月起建立若干项重要经济指标的定期公布制度,按月、按季先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全国公布,稍后再增加分计划单位的省辖市的资料开并公布。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定期公布的重要经济指标
1.固定资产投资额
其中:地方项目
2.银行贷款余额及增加额
其中:固定资产贷款
3.职工工资总额
4.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
5.工业销售利税率
6.工业资金利税率
7.工业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
8.工业能源消耗综合降低率
以上八项指标中,第6项工业资金利税率及第8项工业能源消耗综合降低率按季公布,其余指标按月公布。
二、 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1.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全民所有制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单位自年初至报告月止累计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2.银行贷款余额及增加额。指银行贷款本期未余额及比年初的增加额。统计范围为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交通银行和中信实银行的数字除深圳外均不包括在地区数字内)。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3.职工工资总额。批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各种合营单位自年初至报告月止累计工资总额,包括各种奖金和津贴。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4.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报告期(自年初至报告月(季)止,下同)工业企业按全部职工计算的用价值量表现的劳动生产率。统计范围为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
计算公式:
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元/人)=报告期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报告期工业全部职工平均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