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证照编号问题的通知
(1988年11月29日 企外字〔1988〕第107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现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等证、照的编号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核准登记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外国承包企业、外国银行的分行、参与合作开发的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性分支机构核准登记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后,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办事机构核准登记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副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以下简称《副本》)《副本》有效期为一年。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分别为工商企合字第×××××号、工商企作字第××××××号、工商企独字第×××××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经营性分支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编号分别为工商企合分字第××××号、工商企作分字第××××号、工商企独分字第××××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办事机构的注册证编号分别为工商企合办字第×××号、工商企作办字第×××号、工商企独办字第×××号,在以上编号的“字”前面均应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名称的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其证、照上还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名称简称的后面加上该市名称的简称。以上编号在“第”的后面不再使用行政区代码。例如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第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编号应为工商企合粤字第00001号。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第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编号应为工商企合粤深字第00001号。其它证、照的编号以此类推。
七、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编号为工商企驻字第××××号,并在“工商”前面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名称的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的编号,还应在“工商”前面加上该市名称的简称。例如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它的登记证的编号应为粤工商企驻字第×××××号。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其登记的编号应为粤深工商企驻字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