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批社会建设监理组织和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临时证书;
4.参与审批试点监理工程的开竣工报告;
5.指导监理试点工作,协调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关系;
6.组织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三 建设监理单位的建立和管理
建设监理单位是指经政府建设监理管理机构批准,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招标投标、组织与审查勘察设计、监督施工等服务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公司,符合建设监理条件的工程设计、科研、工程咨询等单位,经政府建设监理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兼营工程监理业务;个别有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站,也可以抽出一部分人员,在取得法人资格后,独立从事建设监理业务,但要从严掌握,注意政企分开。
监理单位开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有与承担监理任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人员;
3.有与承担监理任务相适应的监理手段;
4.有建设主管机关核发的临时监理资格证书;
5.有地方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在试点期间,建设监理单位一般不跨省或跨行业承担监理业务,必须跨省跨行业的,要经建设部同意。
试点期间,监理单位暂不核定等级,但必须具备下列技术经济素质:1.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高级经济师作技术经济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临时证书的工程技术业务人员不少于8人,并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已取得工程师、建筑师或经济师资格;
2.取得上述资格后,具有两年以上的设计或现场施工经验;
3.取得试点城市或部门建设主管机关颁发的监理工程师临时证书;
监理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执行国家建设法规,守法、公正、诚信、科学,维护国家利益;
2.不得与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3.监理单位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受监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
4.独立承担受委托的监理业务,不得转让;也不允许其他单位假借监理单位的名义执行监理业务;
5.接受建设主管机关的管理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