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88年11月28日)
为了使建设监理试点工作有所遵循,我部建设监理司与试点城市和部门共同拟定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是改革建设管理体制的重大措施,由于刚刚起步,工作难度比较大,务请各试点城市和部门加强领导,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及时解决试点中的问题。其他地区和部门,也可根据我部(88)建建字第142号《
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和本通知的精神,自行开展试点工作。对试点工作的情况、问题和经验请及时告我部建设监理司。
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根据建设部(88)建字第142号《关于
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协商确定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两部的水电和公路系统作为全国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试点单位。为便于开展试点工作,现就试点中的若干主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试点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试点的指导思想是:改革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确立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
试点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坚持《通知》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形式可以多样,方法可以灵活。
试点工作要谨慎起步、法规先导、健康发展,防止一哄而上,草率行事。
试点工作的目的是:为全面开展建设监理工作做出示范、培训人员、摸索经验。
各试点城市和部门要争取用1至2年的时间提出试点工作初步总结。
二 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要加强领导。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试点情况,协调和解决试点中的问题。
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和部门应成立或指定一个现有管理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其任务包括:
1.制订建设监理试点工作规划;
2.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制订相应的建设监理政策或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