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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失效]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3.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收费人民币600元,延期登记收费人民币300元。
 4.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登记,收取人民币1000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登记,收取人民币100元。

二、 变更登记收费标准

 1. 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
 2.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的变更),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
  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增加的部分按1‰收取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登记费;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登记费。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登记费后,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三、 年度检验收费标准


  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收费人民币50元(试行)。

四、 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准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人民币50元。
  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人民币10元。

五、 有关登记费收取的要求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名称登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合作开发海洋石油,外国银行在华设立分行以及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在办理登记时,应收取人民币特种存款支票或外汇兑换券,也可以收取人民币旅行支票。

六、 企业法人登记费的开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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