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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三、交通运输业为承运事项的结束或取得营运收入;
  四、建筑安装企业为承建工程的结(决)算或收到工程及劳务款(不包括预收工程备料款);
  五、饮食、服务、修理修配业,为销售或服务业务结束或收取的销售、服务收入;
  六、自产的产品,不论是用于本企业的基本建设、专项工程或生活福利设施等非生产项目的,也不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视同对外销售,应列记营业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营业收入的计算期为月度。企业必须按月计算主业和附营业务的成本、税金和经营利润。销售成本应按实际成本结转,销售费用应按规定计算列支,应纳税金要按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缴纳。
 第三十四条 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是指不属于业务经营的各种收入,包括逾期包装物押金、技术转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收取的各种赔偿金、违约金等收入。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营业外支出,一般包括企业搬迁费、诉讼费、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流动资产非常损失、治理“三废”支出等。
 第三十六条 企业的盈利,是其生产经营的经济成果。营业收入减除营业成本和税金后的余额是营业利润。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为利润总额。
 第三十七条 企业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应分配的项目:
  一、技术转让费;
  二、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三、按国务院及国家税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项目。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私营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利润总额扣除本办法允许扣除项目的税前分配的各项数额,为计税所得额。
 第三十九条 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在确保生产发展前提下,按国家规定进行合理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基数,以企业缴纳所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后的利润,为利润分配基数。
  二、企业在分配税后利润时,用于发展生产的部分,不得少于50%。因特殊原因需要降低分配比例时,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条 企业的专用基金,是由企业内部形成及按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金,且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有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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