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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五、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国北车集团公司可享有一定的外事审批权、外贸经营权、自营进出口权、对外投融资权、对外担保权、对外工程承包权和劳务合作权。
  六、中国北车集团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进行结构调整。中国北车集团公司应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管理,规范集团公司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有关企业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七、中国北车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国家财政中单列;中国北车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中国北车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北车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机车车辆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八、中国北车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同产品特点,实现上下游、内外贸、产销一体化,围绕中国北车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中国北车集团公司要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内部管理机构,并对成员企业依照《公司法》进行改建和规范,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组建中国北车集团公司是深化国有铁路企业改革、完善铁路机车车辆行业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你们要对中国北车集团公司组建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对组建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由你们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章程》由你们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中国北车集团公司和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成立后,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依法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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