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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机车车辆
 工业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2〕17号)


铁道部、国家经贸委: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铁政法〔2001〕86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南车集团公司)是在原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中国南车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改建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国南车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包括:原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19个机车车辆制造企业、4个研究所(改制为科技型企业)、1个工贸公司、1个上市公司、1个进出口公司(成员名单附后)。
  中国南车集团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亿元。
  三、中国南车集团公司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和《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精神,交由中央管理,其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企业工委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中国南车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中国南车集团公司派 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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