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2]58号)
民航总局、国家经贸委: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民航总局正2002)99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是在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基础上组建的国有大型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成员单位包括5个全资企业和1个控股企业。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主要经营航空油料及其他成品油的批发、储存和零售业务;航空油料、航油供应设备及与航油供应有关的特种车辆的进出口业务;供油系统工程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国家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集团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人民币36亿元,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财政部会同民航总局另行核定。
四、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
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 6号)文件精神,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民航总局对其实施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