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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四、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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