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个单项定额标准的总和构成单位基本支出的综合定额。
第九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财政部统一考虑。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核定与执行监督
第十条 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编制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财政部。
第十一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及有关依据,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下同)及财政拨款补助数。
第十二条 中央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及财政拨款补助数额内,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各自的“目”级科目之间,自主调整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
第十三条 财政部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中央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国务院审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中央部门批复。
第十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同时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非财政补助收入超收部分,原则上不再安排当年的基本支出,可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安排项目支出或结转下年使用;发生的短收,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减当年预算,当年的财政补助数不予核减。如遇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由中央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中央部门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