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7号)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
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预[2002]35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有关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逐步实施的原则,本办法在确定试点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二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五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