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2010)(发布日期:2010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
([2002]军字第11号)
《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15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主席 江泽民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的决定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决定对《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修改为:“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总部或者军区、军兵种制定。”
二、第二十四条第一句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级首长,对所属部队(分队)的作战、训练、行政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后勤和装备工作等负完全责任。”第(六)项修改为:“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三、第二十六条第(七)项修改为:“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四、第三十六条中的“装备技术处(部)”均修改为“装备处(部)”;“ 装备技术工作”、“技术工作”均修改为“装备工作”;“技术保障”均修改为“装备保障”;“技术装备”均修改为“装备”;“技术训练”修改为“装备保障训练”;“技术保养”修改为“装备保养”;“技术修理分队”修改为“装备技术分队”。
五、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是部队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六、第八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军人着军服时,应当戴军帽。戴大檐帽、作训帽时,男军人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军人帽稍向后倾。戴贝雷帽时,帽徽位于左眼上方,帽口下缘距眉一指,帽顶向右下倾斜。戴绒(皮)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男军人为一指,女军人为三指。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一指,距左眉两指。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