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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2002修改)[失效]

  2、维护车、炮、机械场设备,整理车、炮、机械场内务。
  3、进行必要的专业教育。
  (三)各种舰(船)艇、飞机、导弹和通信、防化、光学、电子以及军需、卫生、油料、修理等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装备除定期维护保养外,凡使用之后或者被雨、雪、雾、露浸湿和泥沙沾污,应当及时擦拭保养。
  (五)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六)发现装备损坏(伤),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伤)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本单位不能修复,按照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 装备的保管
  (一)部队装备的保管,应当适应装备的性能,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轻武器通常存放在兵器室内。兵器室应当设置完备的安全设施,并设双锁(钥匙由连队主官和军械员分别掌管);枪、弹应当分室或者分柜存放,每周清点数量不少于二次。
  (三)通信、防化、光学、电子等技术器材,应当存放在器材库(室)内。
  (四)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各种车辆,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停放在库(棚)内,露天放置时加盖布。
  (五)舰(船)艇的停泊,飞机的停放和导弹的放置,按照有关条令、条例和军兵种的规定执行。
  (六)存放在仓库保管的装备,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放置,酸、碱、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管理制度和规定,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七)存放的装备、弹药必须账物相符,严禁留存账外装备、弹药。
  (八)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卸、转借、交换装备器材。
  (九)装备的交接和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如实上报。
  第二百二十九条 装备的检查
  装备检查的主要内容:装备的数量、质量、完好率(在航率)、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一)对随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连每日、营每月、团每季检查一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半月、连和营每月、团每季检查一次。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二)师(旅)、独立团每年普查一次,由单位首长主持,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三)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
  (四)装备的技术性检查(检测、测试),通常与装备的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第二百三十条 装备的使用
  (一)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填写装备履历书、证明书等。
  (二)使用装备,必须掌握其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三)严禁擅自动用非职掌的装备。
  (四)封存的装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经直接首长批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
  (五)严禁动用在编装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六)弹药的使用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启封规定;装备弹药不得挪作他用。
  (七)注意节约弹药、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资。
  第二百三十一条 车场、炮场、机械场管理
  (一)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车、炮、机械数量设置车场、炮场、机械场;不便于设车场、炮场、机械场的单位,应当执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有关规定。
  (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位置必须安全,便于车辆、火炮、机械的进出、停放、维修。
  (三)车辆、火炮、机械按照队列顺序停放;封存的和常用的应当分开。
  (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内应当设置安全、消防设施;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无关的物资,严禁堵塞通路。
  (五)车辆、火炮、机械出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检查,回场后及时检查、保养。
  (六)车场、炮场、机械场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值班员由部队(分队)首长指派,受部队(分队)首长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其职责:
  1、掌握车辆、火炮、机械的数量、动态、停放位置,检查其技术状况,监督场内技术勤务工作的实施。
  2、维护场内秩序和整洁。
  3、管理场内设备、设施,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4、严格人员、车辆、火炮、机械出入手续,并进行登记。
  5、发生意外情况时,立即处置和报告。
  必要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可以增设值日员,协助值班员工作。
  第二百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和基地有关装备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财务和伙食、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部队(分队)首长必须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实物验收、账目公布、财务交接等管理制度。
  第二百三十四条 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手续。各项经费收支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严禁为集体、个人谋取私利和进行其他非法经济活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挪用公款,不得拖欠伙食费和扩大伙食费开支范围。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严格按照经费标准和供应实力领报各项经费,严禁虚报冒领。由连队掌管的各项经费和农副业生产收益等,应当建立账目及时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精打细算,按照规定范围计划开支,定期检查,及时公布。由连队代领代报的工资、津贴、福利费、探亲路费、差旅费等,应当按时领取,及时发放和结算。
  第二百三十六条 加强现金和票据管理,做到计划开支,收支有据,安全保管。
  第二百三十七条 缴获或者出土的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当及时如数登记上交,并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用。

第二节 伙食管理

  第二百三十八条 部队(分队)首长必须重视伙食管理,分工专人负责,积极改善伙食,注意调剂饭菜花样,增加营养,讲究口味,节约粮食、燃料和用水,关心伤病员的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的饮食习惯,保证伙食达到灶别规定的食物定量标准,并在任何情况下保证部队基本的饮食需要。
  第二百三十九条 挑选身体健康、思想好的士兵担任炊事员。加强炊事人员的政治学习、军事训练和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炊事技能。教育炊事人员热爱本职工作,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情况,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基层伙食单位应当保持一名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
  第二百四十条 发挥军人委员会经济民主组在伙食管理中的作用。经济民主组通常由一名连队军官担任组长,由司务长、炊事班长和若干名士兵担任成员。
  经济民主组通常每周活动一次,主要负责了解和反映官兵对伙食的意见,研究改善办法,审查食谱;监督经费开支,定期检查账目,防止贪污、挪用、铺张浪费和侵占官兵利益。
  第二百四十一条 连队每周制订一次食谱。食谱由司务长、给养员、炊事班长提出,交经济民主组审查,经连首长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按时公布伙食账目。月终结账后,编制伙食账目公布表,由经济民主组和连首长审查盖章并及时公布。
  第二百四十三条 逐日登记给养消耗。每日消耗的主副食品,由炊事班长和厨房值班员共同计量并进行登记。
  第二百四十四条 连队设厨房值班员,由副班长和指定的士兵轮流担任,受连值班员领导。其职责:
  (一)验收购买的食物,并在单据上签字。
  (二)监督按照就餐人数做饭,在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凭证上签字,并于晚饭时向全连宣布当日消耗。
  (三)督促炊事人员按时做好饭菜。
  (四)督促炊事人员搞好个人卫生,检查并协助搞好食堂卫生。
  (五)通知炊事人员做病号饭和给执勤、外出人员留饭。
  第二百四十五条 基层单位首长在节假日应当参加和组织官兵帮厨,保证炊事人员劳逸结合。
  第二百四十六条 厨房、食堂应当保持清洁,有消毒、防蝇和流水洗手、洗碗设备。炊事用具用后必须洗净,放置有序。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或者公筷、公勺制。公用餐具和个人餐具,必须洗净、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二百四十七条 团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每半年对基层单位的炊事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诊治。
  第二百四十八条 军官(家属)一般不得从基层伙食单位购取食物,确需购买时,应当按价付款。
  基层伙食单位的就餐人员,除因公外出、探亲、住院等情况外,不得退伙。
  上级人员和军人家属、亲友来队在基层单位就餐,按照规定交纳伙食费。
  第二百四十九条 团(旅)生活服务中心,负责基层单位所需主副食品、炊食燃料的筹措、加工、供应和结算,指导基层单位的伙食管理。
  生活服务中心实施服务和保障,不得创收营利。供应的食品必须保证质量,其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市场价格。
  建立司务长轮流值班制度,基层单位司务长参与并监督生活服务中心的工作和管理。

第三节 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二百五十条 团以下部队应当因地制宜地发展以养殖、种植为主的农副业生产,办好家属工厂和军人服务社。
  第二百五十一条 基层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地组织养猪、种菜、办小作坊等农副业生产,有条件的应当逐步达到肉菜自给或者基本自给。
  第二百五十二条 生产收益主要用于改善伙食,补助生活。基层单位的生产收入应当为基层单位所有。

第十六章 卫生

第一节 个人卫生和保健

  第二百五十三条 新兵编入部队前,必须进行包括理发、洗澡、换衣在内的卫生整顿和体格复查、病史登记;进行卫生防病知识教育以及预防接种。
  对来自疫区或者运输途中发生传染病的新兵,应当实施集体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迅速隔离并对被污染的环境和衣物进行消毒。
  第二百五十四条 经常进行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饭前便后洗手,不吃(喝)不洁净的食物(水),不暴饮暴食;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服被褥;不随地吐痰和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提倡戒烟。
  第二百五十五条 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健康检查,通常军官每年一次,士兵每两年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查出有疾病的患者应当及时治疗,不适宜继续服役的,及时报请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退出现役。
  第二百五十六条 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预防接种或者预防服药。对来自疫区的军人应当及时进行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必须迅速隔离治疗。
  第二百五十七条 军人患病应当及时将病况报告直接首长,经批准后前往就医,由医师决定门诊、住院或者回队治疗,并根据病情开具病休证明。对急症病人,医疗部门必须随时诊治。
  第二百五十八条 军人应当学习和遵守各项卫生规章制度,接受卫生人员的监督指导。

第二节 室内和室外环境卫生

  第二百五十九条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搞好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防止疾病发生和蔓延。室内外卫生应当划区分工负责,每日清扫,每周进行大扫除。
  室内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新鲜,无蜘蛛网,无污迹,无烟头,无积尘。及时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
  室外道路平整,沟渠畅通,无积水,无蚊蝇孳生地。有定点的密闭式垃圾收容设施,做到垃圾不乱倒、不暴露、定期处理。
  第二百六十条 定期检查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水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洁治。加强水源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源五十米内设置厕所、畜圈、粪坑和堆积垃圾,不得因洗澡、洗衣、刷洗物品而污染水源。
  第二百六十一条 厕所、畜圈符合卫生要求,每日清扫冲刷,保持清洁、无蛆。厕所有防蝇设备,密封贮粪池,粪便处理达到无害化。
  第二百六十二条 卫生检查,通常班每日、连每周、营每月组织一次,团以上单位每季或者重大节日前组织检查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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