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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开展启用“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工作的通知

  (五)根据各车辆管理所的书面定货要求,向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统一定货,并向本辖区各车辆管理所发货。
  第六条 各车辆管理所职责:
  (一)负责号牌的现场制作;
  (二)对号牌半成品铝质牌板、专用原材料的保管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并负责实施;
  (三)负责号牌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品的登记和销毁,并于每月底将号牌生产、专用原材料信息、废品销毁信息上报本省交警总队;
  (四)根据号牌需求情况向交警总队提出定货申请。
  第七条 号牌专用原材料、号牌的半成品铝质牌板和号牌成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号牌专用原材料不得挪做它用,不得向社会流失。
  第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专用原材料:是指生产并加工有专用图形暗记的号牌专用反光底膜,以及实施现场监管并印制加密条形码的号牌印制面膜和专用色带。
  (二)专用设备:是指加装号牌特殊字库和控制印制驱动软件的印制设备。
  (三)专用选号软件:是指具有符合号牌号码编排规则的专用选号软件,与机动车登记系统和号牌专用设备关联,具有读取机动车登记系统中车辆识别代码(VIN码)或车架号码,生成号牌打印指令,反馈印制面膜原材料序列号到机动车登记系统等功能。
  (四)半成品:是指预先制作贴有号牌专用底膜且没有任何字符的半成品铝质牌板。
  (五)印制面膜:是指通过专用设备能够印制机动车登记编号、VIN码和加密码等字符的透明的号牌保护面膜。
  第九条 各省、直辖市公安厅、局交警总队、各地车辆管理所和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要加强对号牌专用设备、专用原材料的登记、监督和管理,明确岗位责任,对造成号牌专用原材料流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三:     试行“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号码编排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试行的“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的登记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执法的准确有效,方便群众选择体现个性意愿的机动车号牌,制订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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