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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开展启用“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开展启用
 “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工作的通知
 (公交管[2002]85号)


北京、天津、浙江、广东省、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适应我国机动车快速增长的形势,改革和加强车辆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和为人民群众服务,同时更多地体现机动车所有人选择号牌的个性意愿,公安部决定于2002年8月12日至2002年12月31日在北京、天津、杭州和深圳4个城市开展启用“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启用“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启用“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是我国车辆管理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强化车辆源头管理和机动车牌证统一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交通管理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重要体现。此次改革涉及机动车号牌式样、编排规则、选号方式和号牌制作管理等,关系到广大机动车所有人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非常关注。有关省、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试点城市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办法》和《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有关规定,切实把好机动车登记关。试点城市要做好准备工作,可通过设立咨询点、发放办理须知等各种便民措施,为群众办理号牌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要在人员组织、经费安排、设备配备、办公场所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统筹安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严格执行试行号牌种类和范围。此次试行“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为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4种号牌,适用于原“九二”式机动车号牌相对应的各类汽车、摩托车和电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挂车以及使用其他号牌的使领馆机动车、外籍机动车、警用机动车等仍核发“九二”式机动车号牌。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凡属于试行范围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即核发“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城市根据工作量,可在试点期内从小型载客汽车开始分期实行。已经领取了“九二”式号牌的机动车暂不换领“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办理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可换领“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期间,“二00二”式与“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均有效,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证式样暂不变动。试行“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种类、外廓尺寸、颜色、适用范围和式样、示意图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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