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通知
(证监发[2002]44号)
各上市公司:
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半年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类型。公司应当遵循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的某些规定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因涉及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公司确实不便遵循本准则某些规定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并保证该豁免不会导致对投资者利益的实质性损害。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不予披露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