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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重大经济改革或遇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运输生产有较大影响,从而使挂钩工资有较大下降时,经国家批准后另行解决。
  第十三条 年终结算时,各单位要按照工效挂钩办法和部核定的工效挂钩基数,填制《运输企业年度工效挂钩工资结算表》和《多元经营企业年度工效挂钩工资结算表》,报部审批。经部审核后,各单位按支出范围,将结算工资分别列入各有关企业成本,据此填制财务决算。部有关奖励政策规定的工资支出由部负担,工资结算后予以拨款。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工资基金储备制度,每年应从新增效益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工资储备基金,动用时应报部备案。

第三章 工资发放

  第十五条 工资总额发放范围为铁路局全部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非在岗职工生活费。
  第十六条 部对铁路局的工效挂钩单位和实行“百含”办法的施工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分类调控办法。工资总额计划增长幅度按下列公式计算:
  工效挂钩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增长幅度=运输收入和多元经营企业销售收入增长幅度×80%×0.8+换算周转量增长幅度×20%
  运输收入为部下达年度预期目标口径,计算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时,对运输收入中运输调价等不可比因素按部核定数进行调整。
  “百含”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增长幅度=计提“百含”施工产值增长幅度×0.7
  第十七条 铁路局工效挂钩单位或“百含”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增长幅度,按上述公式计算,未达到部定最低增长幅度的,可按最低增长幅度确定;超过最高控制增长幅度的,应按最高控制增长幅度确定。
  工资总额计划最低增长幅度和最高控制增长幅度部将按年度公布。
  第十八条 在年度结算前,各单位应根据挂钩指标完成情况,按月预提工资,发放要留有余地,要与本单位的效益、效率相适应。
  第十九条 铁路局按照“两个低于”的要求和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在认真分析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上,自主编制工资总额计划,报部备案。在执行中,要加强动态管理,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 考核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部有关规定列支工资,对超过部结算工资数额列支或违反工资基金管理规定提列工资的单位,部将在下年度工资结算时予以扣除,并按违反数额的30%扣减结算工资。
  第二十一条 对年度实发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超过本办法规定幅度的,按超出部分的一定比例扣减当年结算工资,超过最高控制增长幅度的,扣减比例为100%,其它为50%(“百含”单位扣减百元产值工资含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部定新建、扩建和改建大中型项目培训人员不属工效挂钩范围,其工资列支按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部发一次性奖励以部发有关文件为依据进行结算。
  第二十四条 铁路局应强化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做到归口管理,领导审批,一本帐结算,按办法发放。
  第二十五条 铁路局应加强对工资宏观调控的监督检查、信息反馈及预警工作,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要认真搞好分析,每季度后15天内将分析报告报部。
  第二十六条 铁路局应依法强化劳动工资统计管理,坚决执行国家统计法和部颁统计规则,保证统计数字的合法性、真实性。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部可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和实际情况,对有关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3:        运输组织调整中的若干经济补偿办法

  一、排空棚车、敞车的营业收入
  1.以部下达的月度运输生产经营计划(技术计划)中确定的排空车数为基数,以每日18点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综运报一)排空车数(含企业自备车)实绩为依据,每多排一辆增加排空局营业收入300元,每少排一辆扣减排空局营业收入800元。
  既接空又排空的铁路局,按该局各分界口接、排空棚车、空敞车数加总后计算。对多接多排、少接少排车数等额抵消后,按挖潜多排数(本局自身产生的空车)、责任少排数(扣除少接空车),分别增减责任局营业收入。
  为提高货车运用效率,允许铁路局在确保按计划组织装车的情况下,向排空方向顺路装车,装出部分按排空方向和非排空方向分别考核。排空方向实际比计划少装或多装部分均按50%的比例相应增减铁路局的棚车、敞车排空计划;非排空方向实际比计划少装或多装5%以上的部分,均按50%的比例增加铁路局的棚车、敞车排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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