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劳动工资宏观调控应坚持推进政企分开,逐步实现企业自主管理的方向;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遵循“两个低于”的要求;坚持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中心;促进资产经营责任制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工效挂钩
第三条 工效挂钩适用范围为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铁路局(不含施工企业)。
第四条 运输企业挂钩指标为直通运输收入和其它收入,其它收入包括管内运输收入和其它业务销售收入。多元经营企业挂钩指标为销售收入和实现利润,多元经营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按部规定划入多元经营管理的独立工附业等企业。
第五条 对运输企业实行运输收入增量工资含量挂钩办法(简称增含办法),即按收入比基数增减额的一定比例(增量工资含量)计算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
直通运输收入增量工资含量为17%,其它收入增量工资含量为13%。
第六条 对多元经营企业实行销售收入增量工资含量挂钩和实现利润工资含量挂钩办法,即按销售收入比基数增减额的一定比例(增量工资含量)计算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按当年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利润工资含量)计算实现利润挂钩工资。
销售收入增量工资含量、利润工资含量分别为14%和8%。
第七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核定
(一)挂钩指标基数,根据上年工资结算挂钩指标和政策规定应调整数予以核定。
(二)工资总额基数,根据上年按挂钩指标结算的工资总额和政策规定应调整数予以核定。
第八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调整
(一)列入部定大中型项目的新建铁路,按部核定的人数和人均工资标准计算运营临管当年所需工资,在挂钩工资外单列,第二年核增工资总额基数,违反用工规定的,不予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对未达到设计运量的新线,在年度工资结算时,部按照新线人均新增效益工资水平不超过所在局既有线的原则,核增挂钩指标和直通周转量考核指标基数。
(二)按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复员转业军人,当年所需工资在挂钩工资外单列,第二年按接收人数和核定的人均工资标准,分别核增运输企业和多元经营企业工资总额基数。
(三)铁路局可根据减员、分离分立、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等实际情况,提出相应调整运输企业和多元经营企业工效挂钩基数的意见,报部审核调整。
(四)路局间管界调整和成建制单位划转,由相关局按调整后运输收入和人员工资的变化情况,报部进行相应调整。
(五)对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个别因政治、国防、国土开发需要设立的项目,必要时部给予政策支持。
第九条 按照直通换算周转量比基数增长情况,实行工资补偿。直通换算周转量基数,按上年工效挂钩结算数核定。
第十条 工效挂钩的考核
(一)未完成部下达运输盈亏指标的单位,按增亏(减盈)额的15%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超额完成盈亏指标的单位,按增盈(减亏)额的15%增加工效挂钩工资。
(二)未完成部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划的单位,不得提取运输企业和多元经营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
(三)根据运输全员换算周转量劳动生产率实际比上年增减情况,按运输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增减工效挂钩工资。运输劳动生产率比上年增减3%(含3%)以内的,增减比例为0.1%;增减3%-5%(含5%)的,增减比例为0.2%;增减5%以上的,增减比例为0.3%。
(四)发生行车责任重大、大事故的单位,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的1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单位,按铁劳〔1997〕114号文件规定罚款数额的10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
第十一条 工资总额结算
当年工效挂钩结算工资总额=运输企业结算工资总额+多元经营企业结算工资总额
(一)运输企业结算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盈亏指标考核工资+直通换算周转量补偿工资+其它工资
1.新增效益工资=直通运输收入比基数增减额×17%+其它收入比基数增减额×13%
2.运输盈亏指标考核工资=增(减)盈减(增)亏额×15%
3.直通换算周转量补偿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10%×直通换算周转量增减幅度
4.其它工资包括按考核指标计算的考核工资;新线人员单列工资;接收复员转业军人当年所需工资;部下发的一次性奖;部定奖励办法规定的各项奖金;运输保险、保价提成奖;上年结算工资差额的调整工资。
(二)多元经营企业结算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利润挂钩工资+其它工资
1.新增效益工资=企业销售收入比基数增减额×14%
2.利润挂钩工资=企业实现利润×8%
3.其它工资包括按考核指标计算的考核工资;接收复员转业军人当年所需工资;部下发的一次性奖;上年结算工资差额的调整工资。
(三)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多元经营企业含利润挂钩工资当年增减部分)增长10%(含10%)以内部分按100%提取,增长10%-15%部分按60%提取,增长15%以上部分按40%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