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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

  机车牵引服务收入=机车牵引旅客列车及行包专列(分蒸内电)的总重吨公里×相应(分蒸内电、平均或不平均的)单价+机车牵引货车(分蒸内电)的跨局总重吨公里×本局相应(分蒸内电、平均或不平均的)单价
  (2)车站旅客服务收入。
  车站旅客服务收入是指本局管内各车站为旅客列车提供发送服务而向列车担当局收取的服务收入。车站旅客服务收入的收取指标为发送人,全路执行统一的单价。
  车站旅客服务收入=本局管内车站的旅客发送人×车站旅客服务收入单价
  (3)车站上水服务收入。
  车站上水服务收入是指管内各上水车站为旅客列车提供上水服务而向列车担当局收取的清算收入。车站上水服务收入的收取指标为实际通过上水站上水的旅客列车列次,全路执行统一的单价。
  车站上水服务收入=Σ通过本局上水站的旅客列车列次×车站上水服务收入单价
  (4)售票服务收入
  售票服务收入是指本局管内各车站为外局担当的旅客列车提供售票服务而向列车担当局收取的服务收入。售票服务收入的收取指标为所售票款的进款收入,全路按统一的比例收取。
  售票服务收入=本局管内车站所售外局担当列车的进款收入×售票服务收入比例
  (5)跨局客运电力机车接触网服务(含电费)收入。
  跨局客运电力机车接触网服务(含电费)收入是指货网向外局的客运电力机车提供接触网设施而收取的服务收入及电费。该项收入的收取指标为总重吨公里,各局执行不同的单价,单价标准仍维持2001年铁道部公布的水平不变。
  接触网服务收入=外局客运电力机车在本局管内产生的总重吨公里×本局的客运电力机车用电及接触网服务单价
  (6)其他服务收入。
  其他服务收入是指以上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根据双方协商的价格及签认的工作量进行清算。
  三、营业收入的确认或清算
  铁路局的营业收入包括客运营业收入、货网营业收入和专项收入。其中,专项清算收入包括营业外单位收入及空调候车室收入,这两项收入仍按2001年的办法进行清算。铁路局营业收入的计算公式如下:
  铁路局营业收入=客运营业收入+货网营业收入+专项清算收入
        =客票与行包专列收入+车补、邮运及客运其他收入+普通行包清算收入+客运提供服务清算收入+货运管直收入+货运其他收入+路网直接收入+货网单项清算收入+货网提供服务收入+营业外单位收入+空调候车室收入
  对于铁路局以上各项营业收入的确认或清算,从方式上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形,即由铁道部客票收入清算系统确认,通过资金清算中心清算;由铁道部财务司确认,通过上下级往来清算;由铁路局确认,通过局间(包括局内客运与货网之间)清算。具体规定如下:
  1.由铁道部客票收入清算系统确认,通过资金清算中心清算的项目。
  由铁道部客票收入清算系统确认,通过资金清算中心清算的项目包括:客票与行包专列收入、提供服务收入中的旅客列车机车牵引服务收入、车站旅客服务收入、车站上水服务收入、行包专列发送服务收入。
  对于以上这些项目的确认,由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根据客票收入清算系统的有关计算机信息及铁道部的正式统计报表分别定期作出凭证,通知铁路局及有关的合资、地方铁路公司等单位列帐。
  2.由铁道部财务司确认,通过上下级往来清算的项目。
  由铁道部财务司确认,通过上下级往来清算的项目包括:普通行包清算收入、货运管直收入、货运其他收入、路网直接收入、货网单项清算收入、营业外单位收入、空调候车室收入。
  对于以上这些项目,由铁道部财务司根据有关收入报表及正式的统计报表对铁路局的数据进行确认,由铁路局按季度列帐。
  3.由铁路局确认,通过局间(包括局内客运与货网之间)清算的项目。
  由铁路局确认,通过局间(包括局内客运与货网之间)清算的项目包括车补、邮运及客运其他收入、提供服务中的提供加挂客车收入、行包专列挂运收入、跨局客运电力机车接触网服务(含电费)收入、货运跨局机车牵引服务收入、其他服务收入等。
  对于车补、邮运及客运其他收入,根据收入部门提供的有关凭证直接列帐,对于其他项目,由企业主体之间签订协议,相互确认工作量并进行清算,部有明确单价的项目要执行部规定的单价,部没有明确单价的项目,由企业主体之间协商定价。
  四、其他有关问题
  1.关于全路统一的货运直通运行清算单价的制定依据。
  2002年,全路统一的货运直通运行清算单价,根据全路的货运进款、客运上缴的线路使用费收入,以及各单项清算收入测算制定。
  2.关于营业外单位支出附加费。
  2002年,铁路局除按照以上营业收入合计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外,仍要分别按照客运营业收入、货网营业收入及不同的费率向铁道部上缴营业外单位支出附加费,用于营业外单位的清算,营业外单位支出附加费的费率维持2001年水平不变。
  五、附则
  1.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执行。
  2.凡是与国铁办理直通运输的地方铁路、合资铁路、股份制铁路以及临管运营的铁路都必须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文中明确指出及分段计费的货运进款例外)。

附件2:   铁路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宏观调控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适应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加强工资宏观调控,进一步完善工资贴紧效益的运行机制,加强和改进铁路局劳动工资管理,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对铁路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和工资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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