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资产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对以前年度考核结果兑现后,发现责任铁路局存在以前年度潜亏、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隐瞒重大经济损失、责任行车特别重大事故及重大事故、责任路外伤亡特别重大事故、责任重大职工死亡事故等问题,将否决本年度考核成绩,并追究问题发生时在任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经济责任,同时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铁路局。
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规章和文件与此相抵触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今后部内其它文电,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本办法内容的修改,应以相同文件形式发布。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
2002年,铁路运输企业继续实行分帐核算的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客运收入来自市场,货网收入合并清算,提供服务相互清算。铁路局的营业收入由客运营业收入、货网营业收入及专项收入三部分组成。
客运进款清算的总体思路是直接从市场取得收入。凡是与旅客列车运行直接相关的客运进款原则上作为列车担当局的客运营业收入;行包专列比照旅客列车办理,普通行包维持管直清算的办法;其余客运进款作为收款局的客运营业收入。
铁路局的货运及路网合并清算,其总体思路是将客运支付的线路使用费纳入货网清算盘子,仍按模拟区域运价的办法进行清算,各局的模拟区域运价定价系数不变。
按照分帐核算的原则,不同的运输主体之间、以及同一主体的客运与货网之间的关联交易全部界定为相关服务,相关服务全部要进行清算。
一、客运营业收入
2002年,按照客运收入来自市场的原则,凡是与旅客列车(包括行包专列)运行直接相关的客运进款全部作为列车担当局的客运营业收入;2002年普通行包运输进款仍按管直办法向铁道部清算。
铁路局的客运营业收入,由客票与行包专列收入、车补、邮运及客运其他收入、普通行包清算收入、提供服务清算收入四部分组成。即:
铁路局的客运营业收入=客票与行包专列收入+车补、邮运及客运其他收入+普通行包清算收入+提供服务清算收入
1.客票与行包专列收入。
客票与行包专列收入包括旅客票价收入、行包专列收入。即:
客票与行包专列收入=旅客票价收入+行包专列收入
(1)客票收入。
旅客票价收入是指本局担当旅客列车的全部旅客票价进款(含各种浮动加价进款)、卧铺订票费中应付给列车担当局的部分,包括乘坐加挂在本局担当的旅客列车上外局车辆的旅客的全部票价进款,不包括客票系统发展基金、卧铺订票费中应留给车票发售局的部分、车站空调候车室收入及进入或通过地方、合资、股份制铁路、临管铁路实行分段计费高于国铁运价部分的票价进款。
(2)行包专列收入。
行包专列收入是指本局开行的行包专列的全部进款收入,加挂在外局行包专列上的本局车辆所取得的进款作为本局的营业收入。
2.车补、邮运及客运其他收入。
车补、邮运及客运其他收入包括列车补票收入、邮运收入、客运其他收入。
(1)列车补票收入。
列车补票收入是指本局担当的旅客列车的列车补票进款。
(2)邮运收入。
邮运收入是指本局列车运送的自备邮政车挂运费、固定容间租用费及邮政机要人员、押运人员乘车费。
(3)客运其他收入。
客运其他收入是指本局实际收到的各项客运其他进款,包括客运票据事故赔款、卧铺订票费进款(中应留给车票发售局的部分)等客运其他进款。
3.普通行包清算收入。
普通行包运输,按管直的方法向铁道部清算,分管内和直通分别计算,管内按现收清算,直通按作业清算,直通包括发送、中转、到达及运行四项。即:
普通行包清算收入=管内收入+直通发送清算收入+中转清算收入+到达清算收入+直通运行清算收入
(1)管内收入。
普通行包管内收入是指在本局管内运输普通行包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管内行李运费进款和管内普通包裹运费进款。即:
普通行包管内收入=管内行李运费进款+管内普通包裹运费进款
(2)直通发送清算收入。
直通发送清算收入是铁路局由于发送直通行李或包裹,而取得的清算收入。直通发送清算收入按铁路局发送直通行李、普通行包运费进款与全路统一的行包发送清算率进行计算。即:
直通发送清算收入=(直通行李运费进款+直通普通包裹运费进款)×行包发送清算率
(3)中转清算收入。
中转清算收入是铁路局办理普通行包中转业务,而取得的清算收入。中转清算收入按铁路局办理的普通行包中转件数和全路统一的中转清算单价进行清算。即:
中转清算收入=普通行包中转作业件数×中转作业清算单价
(4)到达清算收入。
到达清算收入是铁路局办理普通行包到达业务,而取得的清算收入。到达清算收入按铁路局办理的普通行包到达件数和全路统一的到达清算单价进行清算。即:
到达清算收入=普通行包到达作业件数×到达作业清算单价
(5)直通运行清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