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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

  服务质量:严重及以上路风事件,责任旅客、货主重伤及以上事故,责任旅客食物中毒死亡事故。
  第三十四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评定办法。
  考核评定采取评分制。以效益指标考核分为基础分,对其它指标考核后对基础分加分或扣分,最后评定出综合考核分。具体评分办法如下:
  (一)运输盈亏目标考核实施“一票否决”。铁路局完不成运输盈亏目标,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超额完成运输盈亏目标不加分,减亏或增盈的利益留给铁路局。
  (二)效益指标考核实行增减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运输营业利润率的基础分数分别为40分、30分、30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4分;净资产收益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3分;运输营业利润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3分。
  (三)安全指标服务质量考核实行失控扣分。
   1.行车安全。铁路局发生死亡10人以上责任旅客列车行车重大事故,或发生死亡10人以上责任路外伤亡重大事故,均实行“一票否决”。发生责任旅客列车行车重大事故,同时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的,每件扣减30分;死亡2人及以下的,每件扣减15分;未发生死亡的,该事故纳入行车责任重大事故率考核。责任行车重大事故(含责任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按每百万机车走行公里事故率0.01件考核,对失控铁路局扣减10分(按事故率计算的事故考核件数,小数点后1位有效数进一按整数计算)。考核年度内隐瞒责任行车重大事故的,一经查实,要加倍计算事故件数。
  2.人身安全。铁路局发生死亡10人以上责任职工伤亡重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铁路局责任职工死亡事故率按0.3人/万名职工考核,失控扣减10分(按事故率计算的职工死亡考核人数,小数点后1位有效数进一按整数计算),考核年度内隐瞒责任职工死亡事故的按死亡人数加倍计算。
  3.资产安全。由部审计中心审计或部运输收入专项检查认定,铁路局发生违反财经法纪按项扣减分。
  私设“小金库”,不论金额大小,每起扣2分;
  隐瞒、截留、侵吞收入和运输进款,年度累计金额每50万元扣1分(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
  挪用铁路建设基金和国家财政性资金,年度累计金额每200万元扣1分(不足200万元的按200万元计);
  乱投资、乱借款、乱担保,年度累计金额每1000万元扣1分(不足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计);
  挤列运输成本、随意核销费用,或成本费用超支挂帐造成潜亏,年度累计金额每1000万元扣1分(不足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计);
  虚列投资完成额、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由于铁路局责任造成的,年度累计金额每3亿元扣1分。
  其它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年度累计金额每1000万元扣1分(不足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计)。
  违反财经法纪问题铁路局自查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的,经部有关部门核实后,可不扣分。
  4.服务质量。对发生严重及以上路风事件,或责任造成旅客、货主重伤及以上事故,或责任发生旅客食物中毒造成死亡事故的铁路局,每起扣2分。
  根据综合考核分,部对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等级评定,评定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各等级的标准为:91分以上为优秀;75分至90分为良好;60分至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交纳数额:党政正职为1.2万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1万元。风险抵押金应于资产经营责任书签订后10日内,由被考核人一次向铁路局财务处交纳后上转部财务司。领导职务发生变更进入(离开)本局领导班子的,应于职务发生变更后10日内及时向财务部门办理补交(退还)风险抵押金手续。
  第三十六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的兑现。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结果优秀的,返还风险抵押金,另给予抵押金数额2倍的奖励;考核结果良好的,返还风险抵押金,另给予等额的奖励;考核结果合格的,返还风险抵押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抵押金不予返还。考核年度内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调整时,以半年期为界,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铁路局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铁路局考核结果一年不合格的,党政正职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党政正职免除现任领导职务。
  第三十七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程序。
  铁路局于考核年度翌年3月底前,向部政策法规司提交《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表》(另发)一式10份。
  部政策法规司会同部内有关司局,核定各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综合评定等级,于4月中旬向部长办公会议提出预审意见。
  部长办公会议审定各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综合评定等级后,于4月底前以部文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十八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的调整。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对资产经营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时,由铁路局提出调整申请,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调整的主要因素为: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铁路局分立或合并;新线交付运营或经部认定的重大车流调整;部配置运力资源严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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