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投资、抵押、担保、转让等,应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铁路局享有工资分配权。
部对铁路局实行收入增量工资含量的工效挂钩办法。
铁路局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工效挂钩办法预测工资来源,自主编制工资总额计划。
铁路局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按劳分配原则,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办法。部根据国家对铁路企业工资发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和企业效益情况,对铁路局工资总额实施宏观调控,确定铁路局工资增长高线和低线,对工资发放超过高线的铁路局,扣减一定比例的工效挂钩工资。
部严格控制单项奖励办法;部制定的有关奖励政策及一次性奖的工资支出,由部承担。
第二十三条 铁路局享有劳动用工权。
铁路局在执行部控制职工总量的有关规定和《运输业劳动定员标准》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劳动用工。
第二十四条 铁路局享有机构设置权。
按照精简高效原则,铁路局可自主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局机关机构编制要控制在部规定的限额内。
铁路局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增加人员编制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铁路局享有物资采购权。
除铁路专项用柴油、钢轨及对铁路运输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铁路少数专用物资外,铁路局可自主选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货品种和数量,自主签订订货合同,自主进行物资调剂。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应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以质量保证、价格最优、供应及时、优良服务争取供销代理业务,发挥铁路物资供应主渠道作用。
第四章 政府的宏观调控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部加快转换职能,依法对铁路局进行监督和管理,为铁路局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更好地利用路网运输能力,安全、有序、协调地组织运输生产,提高全路经济效益,部对运输实行集中统一指挥,行使以下权力:
(一)组织编制跨局列车运行图,制定全路列车编组计划和车流径路,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组织实施。
(二)按照分级负责、干支线区别原则,部掌握图定货车对数能力利用率超过80%的局间分界口(简称“部控分界口”)的运力分配,其余由铁路局自主安排。“部控分界口”按年度由部运输局公布,情况变化需调整时由主管部领导批准后公布。
(三)根据全路年度运输计划预期值和重点,结合各铁路局需求,编制月度运输计划和日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路车流调整,指挥、监督局间分界口列车运行和机车运用,组织有关铁路局共同完成专项运输、指令性物资和国家重点物资运输任务。
(五)指挥、监督跨局直通客货列车正点运行和交接;对排空、客车正点进行考核;审批、调整影响“部控分界口”列车交接的施工天窗,协调处理好运输与维修的关系。
(六)在春运、暑运、节假日期间以及事故救援、抢险救灾、特运等非正常情况下,部有权对全路运力资源统一调度,统筹使用。涉及铁路局经济利益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八条 实行铁路局年度运输生产计划、财务收支计划、更新改造支出计划、大修支出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报部备案制度。铁路局对规定限额以上的投资、抵押或担保,必须报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实行铁路局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审计及对重大经营活动专项检查制度。
第三十条 部监控铁路局大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线路大修支出占大修总支出的比例。年度总支出增加与大修支出无关时,计算比例时不计入这部分支出。
部有关部门不再下达机车、客车、线路大修计划。未经部批准,铁路局不得自行承担机车、客车厂修。部监控铁路局更改项目中生产性投入与非生产性投入的比例。
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机车、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制定质量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一条 铁路局应按规定提取工资储备基金,动用时报部备案。
铁路局补充主要工种人员,应从专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解决,并实行就业准入制度。
铁路局撤并涉及路网性的生产单位,需报部审批。
第五章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
第三十二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范围为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十三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
效益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运输营业利润率。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净资产收益率={剔除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因素后的净利润÷〔(期初净资产+利润分配前的期末净资产)÷2〕}×100%
运输营业利润率=(运输利润÷运输营业收入)×100%
否决指标:运输盈亏目标。
安全指标:行车安全为死亡10人以上责任旅客列车行车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责任路外伤亡重大事故和机车走行百万公里责任行车重大事故率;人身安全为死亡10人以上责任职工伤亡重大事故、责任职工死亡事故率;资产安全为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