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铁路局的经营权
第十三条 经营权是指铁路局对国有资本出资人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依法取得收益的权利。
第十四条 在部下达的运量预期值的指导下,铁路局享有自主编制年度运输生产计划权。
第十五条 铁路局享有管内运输经营权。
在保证直通客货列车运能需要的前提下,自主编制与跨局运行图相适应的管内列车运行图。
根据全路列车编组计划,自主确定管内地区性编组站的合理分工。
在部定运输能力分配的基础上,对不经过“部控分界口”去向的货源,运输计划自主安排,组织装运。
在保证直通运输的前提下,自主设计管内运输产品,自主组织管内客货运输,自主配置运输资源,全方位拓展客货营销。
在部编制或调整列车运行图时,由担当铁路局商相关铁路局提出直通客车的停站、票额分配和编组方案,部做好协调工作;相邻铁路局经协商可加开在两局管内运行的旅客列车,并报部备案;属于通过“部控分界口”的,须报部批准。
部保证铁路局月间日均部属运用车保有量达到技术计划规定值的95%以上,并原则上保持旬间平衡。
根据运输市场需求,按照国家计委和部的有关规定,铁路局有权决定管内客货运价的浮动。
第十六条 铁路局享有财务收支计划权。
铁路局根据部下达的年度盈亏目标,按照以收定支、动态平衡原则,自主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铁路局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附件1)取得营业收入。客运收入来自市场,货网收入合并清算,提供服务相互清算。铁路局的营业收入由客运营业收入、货网营业收入、专项收入三部分组成。
铁路局有权对部调用的机车、客车及其它设备提出经济补偿要求。部有关部门不再无偿调用。
第十七条 铁路局享有大修支出自主权。
铁路局根据年度收支计划,以适应运输生产和行车安全为原则,确定大修支出总量,自主安排机车、客车厂修和线路大修,自主选择机车、客车厂修厂家。
铁路局大修支出总额的7%由部集中使用,主要用于以下项目补贴: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重点复旧项目;长大隧道和特大桥梁严重病害的整治项目;部定重大技术政策配套项目或路网性的重点支出项目等。扣除集中的7%后,其余部分由铁路局自主安排大修支出计划。大修计划不再划分部管项目和局管项目。
货车大修管理办法不变。
第十八条 铁路局享有设备更新改造自主权。
铁路局的客车折旧资金自提自用。机车折旧资金由部集中用于机车购置。铁路局计提的其它固定资产折旧资金,90%由铁路局自主安排计划,10%由部集中使用。部内各部门不再指定项目。部集中的更改资金主要用于:跨局重要干线综合性技术改造;路网性编组站扩能的综合性技术改造。
铁路局更新改造自有资金投资,5000万元(不含)以下生产性项目,3000万元(不含)以下非生产性项目(国家规定的楼堂馆所等除外),由各铁路局自行审批,其中3000万元(含)以上生产性项目、1000万元(含)以上非生产性项目报部备案。
第十九条 铁路局享有客车更新购置权。
既有客车更新。铁路局按配属客车的固定资产足额提取折旧资金,用于既有客车的更新购置。对客车更新资金低于全路客车固定资产平均原值的铁路局,部按全路客车固定资产平均原值补足差额,由铁路局用于既有客车的更新购置。铁路局的客车更新资金,不能挪作它用。铁路局利用客车更新资金购置客车的辆数、车型及金额,报部计划司、财务司、运输局备案。
新购客车。部运输局将2002年全路客车购置总规模减去各铁路局客车更新资金之和的差额,分配量化到各铁路局,作为新购客车(包括动车组)的额度。在此额度内,铁路局承担全部利息及70%本金,部承担30%本金。除此以外,铁路局自主购置客车(包括动车组),承担全部还本付息责任。铁路局购置客车,在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条件、质量和环保标准等前提下,有权作为业主自行组织采购,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并依《
招标投标法》规范运作。
更新与新购机车。机车更新与新购仍由部下达购置计划,纳入机车、货车招投标范围,由部还本,铁路局付息。新购机车实行招标采购,由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有关铁路局参加,在部运输局指导下与厂家签订购置合同。
第二十条 铁路局享有资产处置权。
铁路局根据部颁标准,可自行决定除铁路线路、桥隧、供电接触网以外的资产的报废、出租和转让。其中机车、客车报废应报部备案,一个月后部有关部门没有更正意见,铁路局可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铁路局处置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 铁路局享有投资、抵押、担保权。
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铁路局有权决定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营运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对外投资、合资、购买和持有其它企业股份;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有权决定价值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且累计不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资产抵押、担保和有偿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