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
(铁政法[2001]130号 2001年12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铁路政企分开,深化运输企业改革,完善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是铁道部作为国家铁路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对铁路局实施的以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为基础,以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以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为目的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
第三条 实行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深化铁路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是铁路管理方式、经营体制的重大变革。铁道部与铁路局的经济关系,由部直接经营管理企业转变为出资人与企业法人的关系。政府的调控手段,由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企业经营导向,由数量增加型转向质量效益型。
第四条 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符合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是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改革进程中的一个发展阶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五条 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应坚持以下原则:推进政企分开,加快部机关职能转换;进一步确立铁路局市场主体地位,落实企业经营权利;强化经营责任考核,加强政府监督,实施有效调控;坚持权责一致,权、责、利相匹配,激励与约束机制并重;注重提高资产质量,以经济效益为中心。
第六条 铁路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铁路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即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项中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七条 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界定。国家所有者权益为铁路局运输、工附业、施工企业和多种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包括铁路局作为铁道部产权代表,在已营运的合资企业中享有的国家铁路权益。净资产为经营性净资产与非经营性净资产之和。
第二章 铁路局的经营责任
第八条 铁路局是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完成部下达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运输营业利润率,切实维护国有铁路出资人的权益。
(二)实现部下达的运输盈亏目标,及时上交投资回报,全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大力开拓市场,强化客货营销,发展运输主业,不断扩大市场份额。
(四)服从全路运输集中统一指挥,确保国家重点物资运输,维护全路运输秩序,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监管和宏观调控。
(五)坚持安全第一方针,确保运输安全、国有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提高运输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维护主要运输设备正常运转,克服短期行为,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
(七)不断满足广大旅客、货主的需求,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健全路风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机制。
(八)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照章纳税,还本付息,依法正确如实进行各项统计、会计工作,报表数据准确可鉴,内控制度严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
第九条 铁路局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负担机车车辆长期借款利息。
1991年-1998年部统一办理的机车、客车借款利息,由部根据应承担的利息总额和各局承担的借款额分劈到各铁路局。
1999年-2001年各铁路局按部购车计划在当地银行办理的机车、客车和动车组借款利息,由各铁路局承担。
2002年,各铁路局机客车购置贷款由铁路局按部计划和机客车购置合同,向当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合同规定与工厂进行结算。借款利息,由各铁路局承担。
购置货车借款应付利息,通过货车使用费由各铁路局承担。
第十条 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实现形式是铁路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铁道部部长或委托人)与铁路局法定代表人(铁路局局长、广铁集团公司董事长或委托人)共同签订的资产经营责任书。
第十一条 铁路局要转变思想观念,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进一步优化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运输生产布局,合理配置运输资源。搞好资产重组,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质量。明确路局、分局、站段在资产经营和生产经营上的不同权责,把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纵横分解、层层落实,建立追求资产经营效益最大化的新机制。
第十二条 铁路局要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坚持从严管理企业,重点加强成本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坚持“三改一加强”的方针,把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与加强管理有机结合。重视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依靠科技进步,增加科技投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搞好职工岗位和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素质,建立健全与资产经营责任制相适应的企业管理制度,为实现体制创新和集约经营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