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第二期“国家贫困
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央专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5月15日 财教〔2002〕4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委:
为加强和规范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央专款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央专款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
教育工程”中央专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实施规划的通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下达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央专款控制数的通知》,为加强对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以下简称“二期义教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期义教工程”的实施,要始终以推动和完成普及义务教育任务为目标,贯彻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学校布局的原则,切实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 中央专款的使用原则是: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普及义务教育的实施规划和步骤,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集中投入,限期完成,保证效益。
第四条 中央专款的主要投向是:到2000年底尚未通过“普九”验收的县(旗、团场等,以下简称“项目县”)。未“普六”项目县,以小学建设为重点,兼顾初中;已“普六”项目县,要在巩固“普六”成果的基础上,以初中建设为重点。对未通过“普九”验收的人口在10万以下集中分布的小少民族和西部地区省份予以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