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库容的成品油储罐;
4.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6.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近三年(1999-2001年)获成品油配额并充分使用的外商投资企业。
持有非国营贸易配额的进口单位,应当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并在《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字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企业名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公布。
五、申请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须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金、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2.近三年(1999-2001年)配额分配数量,包括分品种数量,并附送省级经贸委或有关部门分配文件的复印件;
3.近三年(1999-2001年)进口实绩,包括分品种进口实绩(进口实绩以海关报关统计为准);
4.2002年申请的成品油国营贸易配额的品种和数量;
5.所在地海关提供的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
6.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逃税、偷税记录证明;
7.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记录证明;
8.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
(二)申请非国营贸易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金、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2.拥有码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3.拥有成品油储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4.2002年申请的成品油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品种和数量;
5.所在地海关提供的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
6.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逃税、偷税记录证明;
7.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记录证明;
8.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
六、申请程序
申请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可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将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汇总和平衡,提出本地区、本部门进口配额总量,一并向国家经贸委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