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贸司〈关于通报我部即将启用进出口经营资格批文新格式的函〉》的通知

  二、公司凭此核准通知到受权发证机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并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税务、外汇、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到受权发证机关办理该证书的年审手续。公司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出口经营范围变更,应到受权发证机关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三、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报验、结汇、用汇和税务等事项。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我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公司须加入进出口商会并服从其协调,按规定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外经贸经营活动的文件和资料。经营必须凭配额、许可证进出口的商品,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申请办理配额、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贸发[2001]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
  为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我部制定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该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一年七月十日

附件:      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现对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