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贸司<关于通报
我部即将启用进出口经营资格批文新格式的函>》的通知
(汇综函[2002]4号 2002年1月2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贸司《关于通报我部即将启用进出口经营资格批文新格式的函》(外经贸贸秩便函〔2001〕10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转发辖内支局。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贸司
关于通报我部即将启用进出口经营资格批文新格式的函
(外经贸贸秩便函[2001]102号)
海关总署监管司、通关司,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督司:
今年7月,我部印发了《
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贸发〔2001〕370号),对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体制作出了较大的调整。
为适应管理体制的变化,我部将于2002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批文格式。
特此函告
附件: 1、即将启用的新批文格式
2、《
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贸发〔2001〕370号)
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
2001年12月25日
附件1: 关于核准××公司进出口经营资格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二年 月 日)
××文悉。现核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进出口经营资格: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