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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海学会关于开展“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的通知

中国航海学会关于开展
 “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的通知
 (航学字[2002]58号)


各有关单位:
  交通部以交科教发[2002]228号文通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部1999年12月26日发布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中关于“国务院所属其他部门不再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规定,“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已于2000年终止,并同时通告:2002年3月11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批准中国航海学会设立“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据此,中国航海学会将自2002年起开展“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
  奖励范围和对象为:航海领域(包括:交通、海军、海洋、渔业)中对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法的软科学研究;应用于航海领域现代化建设的优秀科学成果、标准化和科技情报研究成果;在航海领域的技术改造,重大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输、安全生产中推广、采用,消化、吸收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成绩的个人和组织。有关内容详见附件一:“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奖励项目应严格按“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填写说明(附件三)的要求办理,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附件二)一式五份;有关技术资料(如研制报告,试验、检验报告等)一式二套;“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项目评价简表(附件四)一式三十份。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与各完成单位协商后组织申报,其他完成单位未经协商单独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请于2002年9月30日前报送到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政编码:100736),逾期翌日再报。
  四、申报项目须交纳评审费每项500元,可通过银行汇入:
  开户单位:中国航海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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