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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五、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年检制度。凡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的造价工程师应接受年检。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应报送下列材料:
  1.《造价工程师上年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情况汇总表》;
  2.造价工程师上年度完成的三个典型业务报告封面复印件(反映本人执业单位和执业专用章使用情况)或两份工程造价业务报告;
  3.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反映本人上年度继续教育情况)。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价工程师,不予通过年检:
  1.无工作业绩证明的;
  2.调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4.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5.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由省级、部门注册机构根据本实施意见,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
  (五)年检合格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应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六)造价工程师未通过年检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必须参加40小时的培训,并不得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七)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应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按规定格式填写《造价工程师年检情况统计表》、《造价工程师未通过年检人员统计表》和输入相应的软盘,并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备案。
  (八)年检不合格的,由建设部注销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予以公告。
  六、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的管理
  (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由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按照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有关要求制作;
  (二)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有效期为四年,在发新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同时,由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将注册证书及专用章收回;
  (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如有丢失,本人应登报声明,并到有关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备案,及时办理补办手续;
  (四)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是造价工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有效证明;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在领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后,应及时发至本人保管。
  (五)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抵押和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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