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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及有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5、重大遗漏
  经查明,“郑百文公司”1996年-1998年度,累计有23家外地分公司的经营情况未汇入股份公司会计报表其中:1996年度15家、1997年度4家、1998年度4家。
  上述行为,导致“郑百文公司”在上述年度的年报中存在严重虚假和重大遗漏,未能真实、完整地反映该公司的经营情况。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74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74条第2项所述行为。“郑百文公司”董事长李福乾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董事乔鸿祥、钟文珍、平玉兰、赵三焕、李安民、王金凤、李新阳、陆家豪负有直接责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卢一德应对该公司1998年4月后虚假信息披露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董事杨东负有直接责任。
  二、处罚决定
  依据《股票条例》74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郑百文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200万元;
  (二)对“郑百文公司”董事长李福乾处以罚款30万元;
  (三)对“郑百文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卢一德处以罚款20万元;
  (四)对“郑百文公司”董事乔鸿祥、钟文珍、平玉兰、郭玉兰、赵三焕、李安民、王金凤、李新阳、杨东、陆家豪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
  上述机构和人员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上述机构和人员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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