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
公司(集团)及有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罚字[2001]19号 2001年9月27日)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李福乾、卢一德、乔鸿祥、钟文珍、平玉兰、郭玉兰、赵三焕、李安民、王金凤、李新阳、杨东、陆家豪: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郑百文公司”)及李福乾、卢一德、乔鸿祥、钟文珍、平玉兰、郭玉兰、赵三焕、李安民、王金凤、李新阳、杨东、陆家豪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虚假上市
1、虚增利润
“郑百文公司”在其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中称:1994年该公司净利润为2,513万元、1995年为2,740万元。经查明,“郑百文公司”在上市前的1994年-1995年,采用虚提返利、少计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虚增利润1,908万元。其中:1994年284万元,1995年1,624万元。
2、股本金不实
经查明,1992年12月,“郑百文公司”实施增资扩股,应募集资金19,562万元,而1992年末实际到位资金仅334万元,其余资金直至上市(1996年4月)后的1997年才陆续到位。
3、上市公告书重大遗漏
经查明,“郑百文公司”1994年-1995年度,累计有22家外地分公司的经营情况未并入股份公司会计报表,其中:1994年度6家、1995年度16家。
上述行为,导致“郑百文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上市申报材料和上市公告书存在严重虚假和重大遗漏,未能真实、完整地反映该公司的经营情况。违反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第
74条的规定,构成
《股票条例》第
74条第2项所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