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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01年锅炉制造许可证换证审查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2001年锅炉制造许可证换证审查工作安排的通知
 (2001年8月22日 国质检锅[20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
  为适应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经研究,2001年锅炉制造许可证的换(取)证审查工作委托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锅检中心)和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以下简称水处理协会)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锅检中心和水处理协会分别派出工厂检查组,对今年换(取)证的锅炉制造单位进行检查。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人员可作为监察代表参加,主要进行现场监察,同时对工厂检查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委托锅检中心审查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一,委托水处理协会审查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二。
  二、工厂审查工作依据《A、B级锅炉制造许可证审查要点》或《低压锅炉制造许可证审查要点》进行。工厂检查组根据综合检查结果做出检查结论和对制造单位的整改建议。检查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暂不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
  三、工厂检查工作于2001年11月底前完成。工厂检查工作完成后,根据工厂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和对制造单位的整改建议,由承担审查工作的单位对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和汇总,并向总局锅炉局提出是否换(发)证的建议。对符合条件的由总局颁发《锅炉制造许可证》。
  四、制造许可证换证检查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39号)执行。
  五、对每个工厂的具体检查日期,由锅检中心和水处理协会分别提前一周发出通知。
  六、由于企业改制或搬迁等原因需延期审查的,其换证审查延期一年,原许可证有效期延长一年(延期审查企业名单见附件三)。
  七、对未向我局提出许可证换证申请的企业(名单见附件四),不再安排对其制造许可证审查。许可证到期作废。
  附件:一、委托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承担工厂审查的锅炉制造单位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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