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身份证号:国家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上的身份证号码。对没有颁发身份证的人员,可填写有效证件号,如士兵证号,并在其后括号内注明。
2.3 操作种类:按有关规程、规则,目前可分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及焊接、锅炉水处理、医用氧舱、罐车等。如一人持多种操作种类,可并列填写。如某人取得锅炉和焊接资格,则可填写“锅炉、焊接”。
2.4 证书编号:应为惟一号,由发证单位按下列统一要求编写。
** ****** **** ****
-- ------ ---- ----
| | | |
| | | -----排序码
| | ----------发证年份码
| ----------------发证地区地址码
---------------------操作种类码
2.4.1 操作种类码。
用两个大写的拼音字母代替。
锅炉:GL
压力容器:RQ
气瓶:QP
压力管道:GD
电梯:DT
起重机械:QZ
厂内机动车辆:CC
游乐设施:YL
客运索道:SD
焊接:HJ
锅炉水处理:GS
医用氧舱:YC
罐车:GJ
如一人持多种操作种类,可只用第一种的操作种类码。
2.4.2 发证地区地址码。
用六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引用GB/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按照操作资格证的发放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如北京市为110000。
2.4.3 发证年份码。
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以发证日期的年表述,如发证日期为2001年7月5日,则发证年份码为2001。
2.4.4 排序码。
一般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以同操作种类在同年内发证的顺序编排,从0001排到9999。对一年内,同操作种类的发证数超过9999的,可将头位数编为大写的英文字母A,如发证时的排序达到10002,则应编排为A002,再超过A999,可将A编排为B,依此类推。
2.4.5 举例。
北京市安全监察机构2001年10月15日办理今年第一位锅炉操作人员资格证,其证书编号为:GL1100020010001。
2.5 发证机构:负责颁发资格证的机构,如某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
3.内芯第2页:批准资格
记载资格证的批准有效资格。
3.1 资格项目:根据有关规程、规则等填写。
3.1.1 锅炉。
按《
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将锅炉司炉人员分为四类,分别填写“Ⅰ类司炉”、“Ⅱ类司炉”、“Ⅲ类司炉”、“Ⅳ类司炉”。
3.1.2 压力容器。
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其操作人员没有进一步分类,各地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分,如不分,可填写某类“设备操作”。
3.1.3 气瓶。
可为“充装”、“检查”。
3.1.4 压力管道。
目前,还没有压力管道有关操作人员的规定,待有规定后,再定。
3.1.5 电梯。
可分为“司机”、“安装”、“维护保养”等,如有设备类别分类,可写某类设备。
3.1.6 起重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