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二);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2张2寸免冠证件照片。
第九条 海事机构办理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请,
(二)核查适任证书档案;
(三)审批;
(四)证书制作;
(五)证书核对和盖章,
(六)证书发放;
(七)归档。
第十条 海事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空白证书的管理按照船员适任证书空白证书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各直属海事机构在签发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时,在照片处加盖船员证书专用章钢印,地方海事机构加盖行政章钢印。
第十三条 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遗失,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四条 海事机构应建立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海事机构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情况统计表(式样见附件三)报送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和交通部海事局。
第十六条 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应按照规定交纳证书工本费。
第十七条 取得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只表明持证人通过了全国船舶专业技术统一标准考试具有相应的资格水平,不能替代船员适任证书在船舶上使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标准考试,且取得相应船员(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下列人员:
(一)100总吨及以上或220千瓦及以上海船船员;
(二)200总吨及以上或147千瓦及以上河船船员;
(三)引航员。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