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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
 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计价格[2002]6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申请对教师资格认定收费进行立项并核定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1]4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财综[2002]4号)等规定。现就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和核定教师资格认定费标准的原则意见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向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时,收取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6元。
  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对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认定时,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发生的聘请专家、租用场地、印制表格和组织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的费用支出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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