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检查企业年金经办情况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2]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部门:
为做好企业年金经办机构的整顿规范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我部决定在2000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清理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对2001年全国企业年金经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主要是企业年金的经办机构,包括原行业统筹部门和大型企业的企业年金经办机构、经办企业年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经办机构)。
(二)检查内容重点是了解2001年度各类企业年金经办机构的管理运营情况,包括受托管理的企业数、职工人数、基金总量、投资分布、财务管理和个人帐户管理情况,分类核查经办机构的基金投资方式和资产损益状况。
二、组织实施
(一)原行业统筹部门企业年金经办机构的检查工作由我部负责,具体检查由部基金监督司会同养老保险司与行业主管部门、总公司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大型企业的经办机构和经办企业年金的地方社会保险机办机构的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检查由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会同养老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这次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自下而上地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1.2002年4月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原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部署安排检查工作。
2.2002年5月初2002年6月中旬,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原行业统筹部门企业年金经办机构进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企业年金经办机构进行检查。各类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应按要求,认真填报《企业年金经办情况检查表》,写出自查报告。
3.2002年6月中旬至6月底,我部组织力量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报表数据是否符合真实可靠。
4.2002年6月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原行业统筹部门将汇总报表及检查报告一并上报我部基金监督司。我部将对全国清理检查的数据进行汇总,写出专题报告。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