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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对同一类别药品全部实行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已不能被其他同类品种替代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可分阶段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结算方式按照中标确认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双方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十七条 中标药品的货款结算办法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协商确定后载入药品购销合同。招标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按时结算货款。
  第五十八条 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采购周期,自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五十九条 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按照规定的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作价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临时零售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经办机构报送的备案文件15日内,核定中标品种的临时零售价并对社会公布。从价格主管部门公布临时零售价之日起,招标人和本行政区内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在14日内开始执行临时零售价。
  招标人集中招标采购的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也要按上述原则核定并执行。
  第六十条 同一地区有多个临时零售价时,招标人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为本单位核定的临时零售价。未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临时零售价。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同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后7日内,经办机构应当向投标人公示评标和定标结果,内容包括定量评价分数、定性评价票数、中标品种等。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始履行药品购销合同后,按照《文件范本》规定的格式,按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集中招标采购履约情况,作为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五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六十三条 制定评标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行科学评估、集体决策、质量优先和价格合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维护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没有纳入招标文件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三)坚持为满足招标人的临床用药需要服务,充分考虑各级各类招标人的用药差异,满足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必须在《文件范本》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没有载入《文件范本》的,在评标时原则上不得采用。
  第六十五条 评标方法包括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和综合评价。招标人确定评标方法时,应以综合评价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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