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投标品种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
(七)评标积分一览表;
(八)中标候选品种和替补中标品种;
(九)需要澄清、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专家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专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同时未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在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中标候选品种范围内,结合本单的临床用药目录和采购计划,确认纳入本单位药品购销合同的品种及采购数量。
中标候选品种应严格保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十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30日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截目前30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一般不宜超过90日。
第五十一条 中标品种的确认方式由招标人按以下办法决定:
(一)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品种的,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比较结果为最终中标品种。招标人应将所有品种纳入药品购销合同。
(二)招标人没有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品种的,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品种确定中标品种。招标人应将本单位确定的品种纳入药品购销合同。
第五十二条 被招标人纳入药品购销合同的中标候选品种为中标品种。中标品种确定后,经办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经办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7日内,将药品中标价格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药品购销合同。药品购销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依据《文件范本》约定。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对纳入本单位购销合同的药品(不含新品)应明确采购数量。上述采购数量可在一定幅度内浮动。浮动幅度由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在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如果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应顺延至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至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