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失效]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药品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药品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能够成交的药品,不得进行邀请招标采购或者集中议价采购。对采购标的较小、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采购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采购。对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不能成交的品种,实行集中议价采购。
  第三十一条 同一采购目录内的药品进行2至3轮公开招标后,可以继续进行集中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自主选择其他集中采购方式。
  第三十二条 对已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但通过集中招标和集中议价均不能成交的品种,招标人可以自行采购。但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自行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款等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联合建立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组织,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组织以协商、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联合组建经办机构,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招标人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集中招标采购目录,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药品采购历史资料并编制采购计划;
  (四)编制或者确定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五)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召开标前会,受理并书面答复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
  (六)进行资格预审,受理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前受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七)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九)对投标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品种,编制书面评标报告;
  (十)招标人确认中标品种并采购计划,编制药品购销合同;
  (十一)发布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十三)经办机构将中标药品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
  第三十四条 按照统一、规范、简化、高效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活动。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文件范本》(以下简称《文件范本》)的相关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不可修改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集中招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药品类别、数目、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特定药品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参照招标公告确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